企业税务资格登记认定
一、业务概述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申请表》(主表)2份;
2、有关管理机关批准的文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已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
4、已变更的《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出口商应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四、税务机关业务流程及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主管出口退税部门办结
(二)承诺期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五、主要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的通知》(浙国税进[2008]28号);
《浙江省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规程》(浙国税发[2009]34号)。
(小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