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喜传媒被王一淳举报税务虚假抵扣 股东徐峥“躺枪”
据了解,举报人王一淳是新晋导演,而欢喜传媒则以“导演合伙人制”闻名,合作了陈可辛、王家卫、张艺谋、贾樟柯等多位著名导演,股东名单中也不乏宁浩、徐峥等大导演的身影。
值得一提的是,在王一淳举报微博留言区,有网友将矛头指向欢喜传媒背后的徐峥。
雷达财经注意到,这是继前不久卷入TST庭秘密涉嫌传销风波后,徐峥再度遭舆论集火。
王一淳在业内并非名导,其不是科班出身,在将自编自导的电影《黑处有什么》搬上银幕前,也从未有过电影创作经验,这部片子是其在做生意的老公的支持下,自费300万制作的。但该片在上映后,却获得了不少认可。
2015年,王一淳凭借《黑处有什么》,在FIRST青年影展上获得最佳导演奖;此后该片又相继入选第66届德国柏林国际电影节“新生代”竞赛单元、上海国际电影节“亚洲新人奖”,并在纽约亚洲电影节、澳大利亚悉尼电影节等十余个国际电影节崭露头角。2016年,该片还被和和影业全资收购。
本打算拍完片子就此了事的王一淳,在获得诸多荣誉后,又重新琢磨起了第二部剧本。但这回,王一淳没能再像第一次那样顺利。
2019年,王一淳开始筹拍第二部电影《绑架毛乎乎》,该片在剧本阶段曾获上海国际电影节创投单元奖项,受到了多家投资方的邀约,而王一淳出于对行业影响力的考虑,最终选择了欢喜传媒。
当年年底,王一淳成立承制公司河南静深影业,并于此后与欢喜传媒签订了承制协议,项目如期开始筹备。然而就在静深影业收到欢喜传媒打来551万元制作费的次月,项目却突然中断了。
欢喜传媒给出的理由是,疫情过后公司对手上的项目重新评估,最终做出了暂停的决定。而项目制片人则认为,该行为系单方面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其给出的建议是,静深影业另行融资,欢喜已投资的资金按项目实际成本计算投资百分比。
据裁判文书,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在双方明确约定共管账户款项支出应提前申请的情况下,被告静深影业多笔款项支出未经审批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欢欢喜喜公司(欢喜传媒子公司)要求解约符合规定。
在此基础上,一审法院判定承制合同已于2020年7月解除,静深影业应返还欢欢喜喜公司投资款505.18万元,并赔偿后者经济损失44.14万元、违约金28.56万元,合计约577万元。其中,投资款包含共管账户、毛乎乎工作室账户余额合计约454万元及未经欢欢喜喜公司审批的费用50.48万元。此外,另有55.92万元是经过欢欢喜喜公司审批的,无需返还。
值得一提的是,此处与王一淳举报文章中的数据有一些出入。王一淳称,法院判静深影业返还欢喜传媒的款项为583万元。由于影片筹备期已支出96万余元,此时静深影业账户余额454万,也即除余额外,静深影业另需返还欢喜传媒129万元。
“在给欢喜干了一年活儿之后,我没拿到一分钱编剧费、导演费、承制费,还要倒找他们129万,如果不支付,就连自己剧本的版权也是他们的了。”王一淳称。
不过,令王一淳不惜一切将双方纠纷公之于众的争议点并不在于高额赔偿金,而在于退税的冲红款。
公开信息显示,发票冲红是相对原始发票(蓝票)衍生的说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来进行处理。这个过程即为冲红。
简而言之,当原先开的发票有误或需要更正,就要重新开发票调整账目,以避免因发票问题多缴税。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发票接收方已经抵扣,也可以申请冲红,前提是双方配合。
王一淳表示,自己在2021年底接到了税务局通知,由于静深影业曾收到欢喜传媒551万投资款,并给欢喜传媒开具了发票,如果欢喜传媒不能退回或冲红之前的发票,静深影业就需缴纳近百万的企业所得税。欢喜传媒已于2021年10月收回全部投资款,却对退票冲红一事一再推诿。
换言之,王一淳坚持认为欢喜传媒应按当初551万的原始投资款进行冲红。其还称:“截至今日(6月13日),欢喜传媒没有进行任何退税操作,也没有任何人和我沟通退税的流程和金额。反倒是今天,我接到了法院要对个人进行强制执行的电话。”
与之相对的是,欢喜传媒对此并不认同,其对媒体表示,“第一,我们不存在直接退对方税的事情,我们应该就退回的款项开具红字信息表;第二,判决书判定我们应收到的退款金额是5051799.52元,我们应就此金额填开《信息表》,并非对方所说需要退还发票。”
欢喜传媒方面称,税务局要求双方协商一致完成冲红,但王一淳并不认可冲红金额,因而导致冲红无法顺利进行。
为何双方会针对冲红的具体金额产生如此激烈的争议?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顾问刘奕杉对雷达财经解释称,静深影业最初收到欢喜传媒投资款551万元,并向其开具了551万元增值税发票,此时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静深影业需要承担6%的增值税税负,若产生应纳税所得额,还需要承担因此产生的企业所得税。
而在法院判决后,静深影业与欢喜传媒合同解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此时如果能开具551万的红字增值税发票,则王一淳将无需承担任何税费;但当数字变为505.18万元后,王一淳的公司还需承担551与505.18的差值45.82万元相关的增值税等税费。
刘奕杉表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应由欢喜传媒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静深影业才能开具对应金额的红字增值税发票,冲销当时的业务收入,免除缴纳税费的责任。
“红字增值税发票的实质就是冲销当时的业务金额,但如果是开具551万红字增值税发票,王一淳向欢喜传媒支付的577万,就变成退回551万投资款、26万赔偿款,这与法院判决实质不符。”
事件最终以王一淳“认怂”而结束。“我深知胳膊拧不过大腿,一个小作者,怎么可能赢得了欢喜这样一个有庞大法务、财务的上市大公司?”6月15日下午,其在微博上确认,最终按照505万退税冲红,“请欢喜传媒、董平给我一个退税冲红的时间,我就不再占用公共资源了,你们就继续拍卖我的房产吧!”
王一淳的遭遇在影视圈中并不鲜见,其在接受娱理采访时称,有很多人给自己私信,说也遇到过类似的事情。但站出发声的她已经成了其中的典型案例,能给相关从业者们留下不少的警示。
据王一淳透露,自己当初选承制这个合作形式时,欢喜一方还比较犹豫,因为正常来说承制要收15%左右的承制费。而看到对方的犹豫后,王一淳最终选择了零承制费,“我只是为了项目安全”。
此外,王一淳提及,与甲方签合同时,双方的地位并不对等。乙方只有义务,没有权利,且合同中的很多条款都没有具体展开,比如对共管账户资金的监管和查询就没有明确的标准。
有在影视行业积累多年经验,服务过影视公司、投资公司、单体影视项目等的律师指出,影视行业特别是具体项目涉及的主体繁多,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各方更应尽量协商一致,在合同中明确权利义务的归属。但仅从王一淳“承制合同”的标题导向来说,其处于合同弱势一方的可能性较大。
“如果实际情况与约定不符,即便双方没有引发纠纷矛盾,也是项目中潜在的一项风险,仅以‘行业惯例’或者其他未经双方书面合意确认的理由抗辩,往往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案即是如此。”
不过,本案的发展也有其在行业内的必然性。
北京真叶文化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导演戎震对雷达财经表示,小导演在没名气的情况下,想与大公司合作很正常,因为小公司的拍摄不难,最弱的地方在于宣发没资源。
但大公司有自己的项目操作宣发流程,其中很多并不规范。戎震称,很多影视公司在税收法律意识上很淡薄,他们的开票记录和账目活动都对不上,个人转账转款更是普遍。“无论王一淳举报的初衷是什么,这个事实多半跑不了。”
在此背景下,戎震认为,找人投资风险较大。“要么独立制作,和人合作发行;要么只做投资人;和人一起制作,这不明智。大公司违规操作习惯了,还有律师法务,小公司用别人的资源,没话语权,平台和你对接都不认真。合作一定是要对等的。”
在戎震看来,此次的举报可能会对王一淳造成不小的影响。“举报合作方,不管正义还是不正义,你敢保证自己一点问题没有,就去跟她合作吗?”
值得一提的是,王一淳最终还是用自己筹来的钱,拍完了《绑架毛乎乎》这部电影。
与欢喜传媒深度绑定的徐峥,也受到了这次举报事件舆论的波及,有微博大V将徐峥和欢喜传媒关联,称“导演王一淳实名举报徐峥的欢喜传媒税务虚假抵扣。”
有网友还认为,徐峥此前将《囧妈》卖给西瓜视频“不体面”。
“他《囧妈》卖西瓜,已经把院线一圈人都得罪了。”谈及徐峥,戎震感叹道。
据了解,戎震所描述的是2020年《囧妈》直接登陆网络平台的做法。彼时,疫情突至,线下影院全面停摆,而为了买下《囧妈》的独家播放版权,字节跳动向欢喜传媒及旗下子公司支付了至少6.3亿元。
此举激怒了一众电影人。一份署名是“浙江电影行业2万余名从业人员”的声明就对《囧妈》破坏规则、失信、重利轻义等进行了谴责,并宣布如网播将抵制欢喜传媒和徐峥电影。包括万达影业、大地电影等在内的23家电影院线公司更是上书国家电影局市场处要求紧急叫停欢喜传媒电影《囧妈》互联网免费首播的行为,取缔电影院以外各类“零窗口期”的放映模式。
两个月前,徐峥还曾卷入了TST庭秘密涉嫌传销的塌房风波。其妻陶虹曾多次与张庭一同出现在TST庭秘密年会、张庭的直播间等场合,为品牌助力,石家庄裕华区市监局已经肯定了陶虹介入张庭公司的消息。
徐峥与TST庭秘密也多有交集。其曾在自己导演的电影《港囧》上映期间,联合张庭推出TST活酵母·囧膜进行营销。2018年徐峥主演的电影《我不是药神》大卖后,其也曾作为TST庭秘密“峥酒系列”形象大使,出现在宣传片中。